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0號上 訴 人 梁秀英
簡美真
賴何厖
張秀琴
羅素真
林文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應發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請求通行範圍共145.95平方公尺,按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1,8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2,210元(145.95平方公尺×11,800元=1,722,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