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9號原 告 許盛超
許聖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侯傑中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複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36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參酌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36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下稱另案)之判決結果,請求確認被告重劃會不成立等語。惟上開案件現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且相同爭議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提案民事大法庭裁判,兩造亦表明有待上開裁判結果再進行本件訴訟之必要。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