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陳紅玲被 告 謝坤璋兼訴訟代理人
謝宜君被 告 謝福原兼訴訟代理人
謝坤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