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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80號上 訴 人 張蓓莉被上訴人 李鑄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27,328元(①土地4037平方公尺×102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0元×應有部分10000分之168=2,441,578元+②建物依被上訴人主張價值885,750元=3,327,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