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3號原 告 張載興
張永銘上列原告與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等事件,對被告邱金蓮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起訴必要程式事項。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二、應補正之事項: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按對造人數附繕本或影本):
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應受判決事項之正確聲明(之前所載仍非正確聲明,必須載
明類似:被告○○應將○○地號上之○○(門牌號碼○○)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或全體共有人)以茲明確。
⒊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即依據何法律或民法第?條規定為本件請求)。
⒋上開請求拆除建物之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⒌原告請求之土地似非僅原告2人共有,如非全體共有人起訴,
應具體載明得由部分共有人起訴之合法理由。
㈡、原告應自行檢核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等其他訴訟必要事項是否齊備,並於期限內補正。
㈢、原告起訴必須正確主張,對造始能正確防禦,法院也才能正確有效審理,原告亦不會因此遭受不利益判決。原告如對法律或訴訟程序不明白,宜自行斟酌是否向法扶基金會或律師公會等專業機構或人士洽詢協助?本件前已以112年8月2日112年度補字第377號裁定命補正,原告猶未正確補正,請慎重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