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彰化縣立二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黃洲海原 告 謝聖平即豐宏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原:豐登
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310,706元部分廢棄」,據此核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