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34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李邦被 告 陳秋霞
林寬中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靖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以112年補字第27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為其他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