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837號原 告 葉林月昭
葉育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原 告 張世良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大葉大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韓繼綏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被 告 蘇炎坤
方文昌陳子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韓繼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先位部分:
1.原告為大葉大學第11屆董事,被告財團法人大葉大學(下稱大葉大學)於民國112年7月10日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所為補選第11屆董事長及董事之會議(下稱系爭董事會議)係由無召集權人即被告韓繼綏、方文昌所召開,應屬無效。爰依民法第64條規定,請求宣告被告蘇炎坤、方文昌、韓繼綏、陳子儀等4人所為系爭董事會決議(下稱系爭決議)補選董事長及董事之行為無效。
2.按私立學校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2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又大葉大學捐助章程(下稱捐助章程)第14條第3項規定「經現任董事2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3.依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大葉大學董事會董事名額為9人,因第11屆董事兼董事長黃營杉、董事侯文萱辭職生效,出缺2席董事,故而辦理2名董事席位補選。教育部以112年4月7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34098號函,同意大葉大學第11屆董事會葉育恩董事、張世良董事申請召開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葉育恩、張世良原訂於000年0月0日下午2點在大葉大學行政大樓三樓A312會議室召開大葉大學第11屆第7次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並以大葉大學112年4月18日大葉董開字第1110000011號函發出開會通知單檢附董事會議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陳宏杰。惟因有3名董事請假,出席人數不足,大葉大學董事會秘書劉寶玥於112年4月30日寄發電子郵件,通知被告韓繼綏、蘇炎坤、方文昌、陳子儀因出席人數不足,暫先取消,另將擇日召開。嗣葉育恩、張世良擬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在大葉大學行政大樓三樓A312會議室召開大葉大學第11屆第9次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並於112年6月1日發出開會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陳宏杰。惟有3名董事分別因高燒不退、出國、腳傷等由請假,張世良遂於112年6月13日以大葉大學112年6月13日大葉董字第1120000020號函,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陳宏杰因出席人數不足取消,擇期再行召集會議並另行通知。而捐助章程並未規定董事會開會取消之通知方式,足見葉育恩、張世良所召集第11屆第7、9次董事會議,均尚未實際舉行。至於被告經通知取消改期後,乃執意到場自行開會,非經召集權人召開董事會議,自不得認有合法召開董事會議。
4.韓繼綏、方文昌雖向教育部申請召開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惟依教育部112年6月9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56969號函「…三、該2名董事業於本部改指定臺端等2人召開會議前已於112年6月1日發出開會通知訂於112年6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9次董事會議…。四、…如該次會議仍無法完成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後續由臺端續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集董事會議辦理補選…。」,教育部已表明葉育恩、張世良已訂於112年6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9次董事會議,須待大葉大學第9次董事會議實際舉行而仍無法推選出新任董事長及補選新任董事後,方改定由韓繼綏、方文昌為召集權人等意旨。所謂「流會」,指會議因人數不足而無法舉行之情形。此觀諸教育部112年8月2日函亦載稱:「四、另依該法人112年6月28日函送112年6月27日第11屆第11次董事會議紀錄所示,該次會議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自明。而如前述,董事會議通知取消開會,不以書面為必要,葉育恩、張世良原訂召開之第9次董事會議,業經改期順延,並已確實通知各董事在案,尚與前開教育部函文所指改由韓繼綏、方文昌續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集董事會議辦理補選之情形有別,且此類情形顯非屬會議經合法召開,但因人數不足而無法舉行之流會,被告所舉教育部函文卻以未於會議召開前以正式書面函件通知送達各董事取消會議云云為由,逕謂應列入流會次數云云,顯屬無據,自有違誤,應認葉育恩、張世良經教育部112年4月7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34098號函,同意召開大葉大學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而取得之召集權並未喪失,韓繼綏、方文昌自未取得合法召集權。
5.韓繼綏、方文昌分別於112年6月13日通知於112年6月27日召開董事會,及於112年6月27日通知於112年7月10日召開系爭董事會議,均屬無召集權人召集,所為系爭決議應屬無效。爰依民法第64條規定,請求宣告蘇炎坤、方文昌、韓繼綏、陳子儀於系爭董事會決議之行為無效,系爭決議無效。
㈡備位部分:
1.大葉大學補選董事長及董事之席次,屬董事會決議之特別事項,應以董事總額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倘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欠缺章程所規定最低出席董事人數之要件而不成立,自無待法院宣告該決議行為為無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按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董事之改選、補選。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召開3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3分之2而流會,於第4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3分之2且已達2分之1,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之,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捐助章程第13條第3項規定:「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第17條第1項但書規定:
「但董事會為第13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上開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重要事項之成立要件之規定,其規範對象為董事會之重要事項決議,而非該次董事會本身,故就重要事項議案決議時,自應具體認定決議時是否符合法定成立要件。是以,本件就董事長及董事補選決議出席人數要件,應就該議案表決時之實際在場人數認定。
3.依系爭董事會議紀錄記載,出席董事為張世良、韓繼綏、蘇炎坤、方文昌、陳子儀,葉林月昭、葉育恩請假,張世良提前離席,僅韓繼綏、蘇炎坤、方文昌、陳子儀4名董事在場進行投票,決議補選韓繼綏擔任第11屆董事長,翁頌舜、李晶為第11屆董事。是以,系爭董事會議召開時,實際董事人數為7人,應至少有5人以上出席(計算式:7人×2/3,無條件進位)。惟系爭董事會議決議時,張世良已離席,僅有韓繼綏、蘇炎坤、方文昌、陳子儀等4人在場,顯不足前開私立學校法及捐助章程所規定之最低出席董事人數5人,自應認所為決議因欠缺最低出席董事人數之要件而不成立。至於被告舉教育部112年8月2日函,辯稱因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之董事會議業已歷經第7次、第9次及第11次3次流會,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2項之要件,則系爭董事會議由4名董事在場並進行投票,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2項之要件云云,純屬混淆之詞,自無可採。蓋如前述,於系爭董事會召開之前,並無召開3次董事會均流會之情形,自無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系爭董事會決議因未達最低董事出席人數而未成立,為此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㈢本件所涉乃大葉大學董事會議是否為有召集權人召集、是否
合於最低出席董事人數之要件,而有決議無效或不成立之爭議,核與釋字659號所指私立學校董事會如有「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董事會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之一者無涉,尚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使其監督權之必要,而屬私法自治之範疇。且民事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本不受行政機關見解及所認定事實拘束。況縱認教育部對大葉大學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有其監督權(假設語),除不得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限制,且基於尊重財團法人自治之精神,亦不得違反或逾越大葉大學捐助章程規定意旨等語。並聲明:⑴先位聲明:宣告被告蘇炎坤、方文昌、韓繼綏、陳子儀於112年7月10日大葉大學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所為補選第11屆董事長及董事之會議決議無效。⑵備位聲明:確認被告大葉大學於112年7月10日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所為補選第11屆董事長及董事之會議決議不成立。
二、被告答辯:㈠先位部分:
1.被告韓繼綏、方文昌為具有系爭董事會召集權之人。按私立學校法為民法特別法,關於董事會議召集事項私立學校法已有明文規定,應優於民法適用,故本件無民法第64條規定之適用。又按捐助章程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董事長受請求而逾10日不為召集」為要件,請求董事始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權限。因大葉大學董事長一職虛懸已久,現任董事(包含兩造)均無法以捐助章程第14條第3項請求董事長召集,故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依私立學校法第31條第2項法條文義,只要符合「2人以上(含)現任董事」之資格,均可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韓繼綏及方文昌均為大葉大學現任董事,符合申請資格。其二人於112年5月11日向教育部申請指定韓繼綏及方文昌召開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事宜,經教育部112年6月9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56969號函復,指定韓繼綏及方文昌召開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韓繼綏及方文昌乃經教育部指定具有依私立學校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召集董事會議權限之人。
2.教育部以112年6月9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56969A號函復葉育恩、張世良2人「二、本案前以112年4月7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34098號函同意臺端召開董事會議補選2席董事及董事長在案,臺端於112年5月1日召開會議流會後即應積極續召集下一次董事會議,而非俟本部112年5月12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44822B號函催請臺端於文到2週內積極召集會議後,才於5月中起開始徵詢其他董事會議時間…為免影響董事會及學校校務正常運作,本部勉予同意臺端於112年6月1日所發出開會通知訂於112年6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9次董事會議,並請避免召集董事會議卻又無故不出席之情事…三、…如仍無法完成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本部業依112年5月12日函文同意韓繼綏董事及方文昌董事後續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集董事會議辦理補選。」,可知若葉育恩、張世良無法召集第9次董事會議並完成補選2名董事及董事長之作業時,教育部同意韓繼綏及方文昌為召集權人,後續辦理召集董事會議辦理補選事宜。惟葉育恩、張世良身為第9次會議之召集權人,且知悉未完成補選作業之效果,卻又無故連同葉林月昭缺席第9次會議,教育部因而同意韓繼綏及方文昌以召集權人身分進行後續召集董事會議辦理補選事宜。此有教育部以112年7月13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67163號函復葉育恩、張世良「主旨:
有關臺端請本部關切大葉大學112年7月10日召開董事會議補選董事長及2席董事案並暫擇緩期召開案,復請查照。說明:主旨:…二、有關旨揭董事長及2席董事補選案,…惟因臺端召集之會議卻未順利完成補選事宜,爰本部於112年6月9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56969號函依私立學校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同意韓繼綏董事及方文昌董事申請召開董事會議案,倘112年6月13日第11屆第9次董事會議仍無法完成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後續由渠依法人捐助章程規定續召開董事會議辦理補選。」。
3.葉育恩、張世良依照教育部之指示召開第9次董事會議,又藉故不出席導致流會,教育部以112年6月20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61757號函大葉大學「…說明:…二、旨揭董事會議有關董事長及2席董事補選案因董事出席人數未達私立學校法第32條所定重要事項決議之出席人數而流會,本案已第2次流會,後續請確依本部112年6月9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56969號函及法人捐助章程相關規定續召開董事會議辦理補選事宜。」等語,同意韓繼綏,方文昌召集董事會議辧理補選事宜。又於112年7月27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66975號函復張世良,函文之說明二、說明三中重申前開意旨,足證韓繼綏及方文昌召集後續之董事會辦理補選作業,乃基於教育部之同意而為之,絕無未經許可違法召集之情事。
4.原告於112年4月30日以電子郵件為董事會議延期通知、112年6月13日之取消董事會議通知,均因被告未受送達而不生合法通知之效力,教育部亦認為不符合程序。關於112年4月30日之延期通知,原告召集第7次董事會議,被告於112年5月1日當日均依原告寄發之開會通知書按時到場開會,惟不知原告為何未到場,故當日照常進行,惟因原告無故未到場人數不足因而流會。大葉大學董事會過往從未同意以電子郵件為董事會議延期之方式,亦非捐助章程中之延期方式,且被告均不知原告曾於112年4月3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延期,葉育恩、張世良身為召集權人,又未以正式書面函件送達通知各董事延期會議之事,其延期通知自不生合法送達及通知之效力。另關於112年6月13日之取消會議通知,原告召集第9次董事會議,被告於112年6月13日當日均依原告寄發之開會通知書按時到場開會,惟不知原告為何未到場,故當日照常進行,惟因原告無故未到場人數不足因而流會。原告所提大葉大學董事會112年6月13函,為張世良假大葉大學董事會名義於112年6月13日開會當日發文,張世良身為召集人當日並未到場,被告於112年6月13日開會當日均不知悉有此份文件,其取消會議通知對被告在開會當日並無送達之事實,自不生合法送達及通知之效力。教育部112年8月2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69846號函亦認為葉育恩、張世良之通知不符程序。
5.教育部認定葉育恩、張世良召集之第7次會議、第9次會議流會,被告召集之第11次會議亦流會。原告召集第7次董事會議,被告於112年5月1日當日按時到場開會,不知原告為何未到場,當日仍實際開會並作成會議記錄。嗣後循例向教育部陳報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以112年5月12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44822C號函「說明二、旨揭董事會議有關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因董事出席人數未達私立學校法第32條所定重要事項決議之出席人數而流會…」。教育部以112年6月7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51476號函復葉育恩、張世良「說明:…三、…依大葉大學前於112年5月3日大葉董字第1120000014號函送112年5月1日第11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該次會議由出席董事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推選韓繼綏董事為臨時主席,惟因第11屆董事會現有董事總額7名,該次會議僅4董事出席,爰有關董事長及2名董事補選案因出席之董事未達3分之2而流會。」。是以,第7次會議有實際舉行,且經教育部發函確定流會。又原告召集第9次董事會議,被告於112年6月13日當日按時到場開會,不知原告為何未到場,惟當日仍實際開會並作成會議記錄。嗣後循例向教育部陳報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且經教育部發函確定流會。教育部復以112年8月2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69846號函復張世良「主旨:有關臺端致本部信函反應大葉大學原擬召集惟因出席未達法定人數致未召集之董事會議流會次數計算,及認韓繼綏董事與方文昌董事召開之112年6月27日第11屆第11次董事會議召集程序違法等情案,復請查照。…說明三、依據該法人捐助章程第16條規定,重要事項應於會議10日前,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將議程通知各董事。該法人召開董事會議皆係以正式發函寄送會議通知,爰取消會議亦應以正式書面函件通知送達各董事。依前開該法人112年7月24日函及所附資料,112年5月1日及112年6月13日召開之董事會議未於會議召開前以正式書面函件通知送達各董事取消會議,爰前開2次會議(指第7次及第9次)仍應列入流會次數。四、另依該法人112年6月28日函送112年6月27日第11屆第11次董事會議紀錄所示,該次會議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爰韓繼綏及方文昌2位董事續訂於112年7月10日召開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議辦理補選董事長及2席董事。因前開會議提案業經本部112年6月9日函同意渠召開董事會議辦理在案,雖經112年6月27日董事會議流會,惟同一事由如流會得由原申請召集會議之董事續依私立學校法及法人捐助章程相關規定辦理,免逐次報部」 。由上可知,教育部認定第11次會議亦確定流會。
6.韓繼綏及方文昌具有系爭董事會之召集權限,系爭董事會議係因經過3次流會,由韓繼綏及方文昌取得教育部之同意而為召集,並辧理2名董事及董事長之補選作業,並無違法之處,且因私立學校法為民法之特別法,應優先於民法適用之,原告不得逕依民法第64條規定訴請被告於系爭董事會決議之行為為無效。
㈡備位部分:
1.大葉大學董事會設董事9人,因缺額待補選2人,故第12次董事會議召開時實際董事人數為7人,而該次會議之出席董事為張世良、蘇炎坤、方文昌、韓繼綏、陳子儀5人,已達3分之2門檻(7人×2/3=4.6人,有5人出席),並由4名董事進行投票。該次出席人數已達董事總額3分之2以上,雖張世良提前離席,無礙於該次董事會之出席人數已逾3分之2之事實,則該次董事會經過半數董事決議同意行之,符合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要件及捐助章程第13條、第1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2.退步言之,大葉大學第7次、第9次及第11次董事會議均流會,韓繼綏、方文昌取得教育部同意渠等召開第12次董事會議,且同一事由免逐次報部等情,經教育部以112年8月2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69846號函認定在案。又縱認因張世良提前離席而不列入出席董事人數之計算,然因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補選之董事會議業已歷經第7次、第9次及第11次3次流會,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2項之要件,於第4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3分之2且已達2分之1,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之,則系爭董事會議由4名董事在場並進行投票,亦已符合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2項之要件。故系爭決議完全有效,並無違法。
㈢依私立學校法第3條規定,教育部為大葉大學之主管機關,亦
為私立學校之監督機關,其行使行政裁量權所為認定應予以尊重。由釋字第65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時,如認其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立法者尚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緊急處置之權力,處置之方式,並非以解除全體董事職務為唯一方式,尚包括停止全體董事職務可供選擇,此為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及監督權之一環。則按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教育部尚且具有得解除或停止全體董事職務之權限,則私立學校董事會議是否流會之認定,同屬教育部行政裁量權及監督權之範疇,其認定結果應予尊重。教育部112年8月2日臺教高(三)字第1120069846號函示,認為大葉大學召開董事會議皆係以正式發函寄送會議通知,董事會議取消應以正式書面方式為之,此方式為教育部所認可之取消董事會議之合法方式,屬教育部行政裁量權及監督權之一環,將來無論大葉大學或者其他私立學校之董事會議如遇相類似情形,教育部也會採用相同方式辦理,大葉大學絕非個案特殊情況。是以權力分立及釋字第65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之角度觀之,教育部之行政裁量權及監督權應予以尊重。大葉大學112年5月1日召開第11屆第7次董事會議、112年6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9次董事會議,業據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定並未取消,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應列入流會次數,而非取消會議。教育部認為韓繼綏、方文昌為大葉大學董事會之合法召集權人,其所為後續召集董事會及補選新任董事長及補選董事事宜,並無不法之處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爭點整理:㈠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1.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大葉大學董事會董事名額為9人,因第11屆董事兼董事長黃營杉、董事侯文萱辭職生效,出缺2席董事,故而辦理2名董事席位補選。
2.原告3人及被告韓繼綏、蘇炎坤、方文昌、陳子儀均為大葉大學第11屆董事。
3.教育部以112年4月7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34098號函,同意大葉大學第11屆董事會原告葉育恩董事、張世良董事申請召開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
4.原告葉育恩、張世良原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點在大葉大學行政大樓三樓A312會議室召開大葉大學第11屆第7次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並以大葉大學112年4月18日大葉董開字第1110000011號函發出開會通知單檢附董事會議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陳宏杰。
5.原告葉育恩、張世良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在大葉大學行政大樓三樓A312會議室召開大葉大學第11屆第9次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並於112年6月1日發出開會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陳宏杰。
6.被告韓繼綏、方文昌以大葉大學112年6月13日大葉董開字第1110000016號函發出開會通知單檢附董事會議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陳宏杰,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在大葉大學行政大樓三樓A312會議室召開大葉大學第11屆第11次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
7.被告韓繼綏、方文昌以大葉大學112年6月27日大葉董開字第1110000017號函發出開會通知單檢附董事會議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陳宏杰,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在大葉大學行政大樓三樓A312會議室召開大葉大學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議,辦理2席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案。
8.依系爭董事會議紀錄所載,系爭董事會議出席董事為原告張世良及被告韓繼綏、蘇炎坤、方文昌、陳子儀,原告葉林月昭、葉育恩請假,原告張世良提前離席,大葉大學第11屆董事長及2席董事補選案,僅被告韓繼綏、蘇炎坤、方文昌、陳子儀4名董事在場進行投票,決議補選被告韓繼綏擔任第11屆董事長,翁頌舜、李晶為第11屆董事。
㈡本件爭點:
1.原告先位聲明主張系爭董事會議係由無召集權人即被告韓繼綏、方文昌所召開,應屬無效,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議決議無效,有無理由?
2.如無理由,原告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議決議不成立,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原告及被告蘇炎坤、方文昌、韓繼綏、陳子儀均為
為大葉大學第11屆董事,依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大葉大學董事會董事名額為9人,因第11屆董事兼董事長黃營杉、董事侯文萱辭職生效,出缺2席董事,故而辦理2名董事席位補選。韓繼綏、方文昌於112年7月10日召開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議,補選第11屆董事長及董事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會議記錄、開會通知、會議議程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5-28、45、47-4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系爭董事會議係由無召集權人即被告韓繼綏、方文昌所召開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1.按私立學校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2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又捐助章程第14條第3項規定「經現任董事2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2.原告主張葉育恩、張世良經教育部同意召開第11屆第7次董事會議,原定於112年5月1日召開,於112年4月3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取消;其等又召集第9次董事會議,原定於112年6月13日召開,於112年4月3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取消,依教育部112年6月9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56969號函,教育部已表明葉育恩、張世良已定於112年6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9次董事會議,須待第9次董事會議實際舉行而仍無法推選出新任董事長及補選新任董事後,方改定由韓繼綏、方文昌為召集權人等事實,固據其提出教育部函、第7次董事會議開會通知單、第7次會議議程、大葉大學112年6月13日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31-40頁)。惟上開教育部112年6月9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56969號函說明二、三、四所載內容略為:第7次董事會議因出席人數不足流會,張世良、葉育恩倘未於112年5月12日函請2週內召集辧理補選事宜,將改指定韓繼綏等人召開會議辦理補選事宜,因已訂於112年6月13日召開第9次董事會議,如該會議仍無法完成補選,後續由韓繼綏、方文昌召集辧理補選等語(見本院卷第39-40頁)。足認教育部係以112年6月13日是否完成補選,而決定後續由韓繼綏、方文昌召集辧理補選。則不論葉育恩、張世良所召集112年6月13日第9次董事會議是否經取消,其2人顯未能於112年6月13日完成補選。教育部因此同意由韓繼綏、方文昌召集董事會議辦理補選,亦有被告所提教育部112年6月9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56969A號函、112年7月13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67163號函、112年6月20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61757號、112年7月27日臺教高㈢字第1120066975號函可證(見本院卷第89-101頁)。是大葉大學之主管機關教育部既同意由韓繼綏、方文昌召集董事會議辦理補選,原告主張韓繼綏、方文昌無系爭董事會議召集權云云,即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64條規定,先位聲明請求宣告被告蘇炎坤、方文昌、韓繼綏、陳子儀於112年7月10日大葉大學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所為補選第11屆董事長及董事之會議決議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主張系爭董事會議決議未達最低董事出席人數而未成立,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1.系爭董事會議出席董事為張世良、韓繼綏、蘇炎坤、方文昌、陳子儀,葉林月昭、葉育恩請假,張世良提前離席,大葉大學第11屆董事長及2席董事補選案,僅韓繼綏、蘇炎坤、方文昌、陳子儀4名董事在場進行投票之事實,有原告所提會議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5-2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
2.按「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董事之改選、補選。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召開3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3分之2而流會,於第4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3分之2且已達2分之1,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之。」,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捐助章程第13條規定「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第17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董事會為第13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系爭董事會議召開時,大葉大學實際董事人數為7人,而該次會議出席董事為張世良、蘇炎坤、方文昌、韓繼綏、陳子儀5人,已達3分之2門檻(7人×2/3=4.6人,有5人出席),並由4人進行投票,人數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而為決議,應符合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要件及捐助章程第13條、第1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至於原告雖稱張世良於決議時已離席,不能列入計算云云。惟依系爭董事會議記錄所附張世良所寫文件記載「程序正義,表示異議」、「一、依據私立學校法與行政法規。二、本次會議本席認為『合法性』置疑?三、改選董事長與補選二席董事是本校重要事項:1.教育部核定葉育恩、張世良董事召開董事會在案。2.5/1第一次召開,因事前發現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即4/30開會前通知各董事擇期召開。3.6/13延續第一次未召開會議,均循法定程序,奈因人數不足(多位請假),即通知擇期再開。4.惜董事等人,逕列開會並作決決議,教育部不予核備。二位董事以流會向教育部申請召開,但本次7/10之會議未依法向教育部申請核准及召開會議程序。本席認為本次會議違法提出異議並請列入會議記錄。」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足見張世良有出席系爭董事會議,其係因立場不同,表示異議後離席,自不得因其放棄表決,即認未出席,故應將張世良列入出席人數計算,是原告上開主張為無可採。又系爭董事會出席及決議既符合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及捐助章程第13條、第1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無斟酌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必要。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大葉大學於112年7月10日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所為補選第11屆董事長及董事之會議決議不成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