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0號原 告 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正訓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姚雅淳兼 訴 訟代 理 人 施權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莊谷中地政士為原告施正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施正訓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民國112年12月22日死亡,因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60號確定裁定選任莊谷中地政士為原告之遺產管理人,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86號拋棄繼承卷宗、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6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確認無訛。因莊谷中地政士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莊谷中地政士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