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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5號原 告 林健明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豐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所列之被告為有限公司,需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茲因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駁回。被告既有清算人得為法定代理人,故認原告得以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