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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02號原 告 陳力獅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1樓被 告 游東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補字第366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暨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其他事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