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19號原 告 潘世隆

潘世揚潘宏庭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曾炎山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管理之彰化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通行權存在暨應容忍原告埋設管線等。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其他事項,本院於112年8月2日以112年補字第404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其於同年8月7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可稽,迄今未繳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