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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吳桂卿

林春木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金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傳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356元(參本院112年7月14日112年度補字第383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