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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吳桂卿

林春木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金傳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