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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調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 告 林慧貞代 理 人 林倩芸律師上列原告林慧貞與被告陳錦龍間撤銷家事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