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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調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慧貞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複 代理人 黃瓊瑩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錦龍間撤銷家事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