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12號聲 請 人 賴英瑜即 被 告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相 對 人 賴慶昇即 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賴英瑜與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偉志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即參加人賴慶昇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被告賴英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287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