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鄭慈容
黃楚朋訴訟代理人 黃江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被 告 黃惠熒
黃淑貞訴訟代理人 李宗勳被 告 黃淑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林瓊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