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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鄭慈容

黃楚朋訴訟代理人 黃江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被 告 黃惠熒

黃淑貞訴訟代理人 李宗勳被 告 黃淑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林瓊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