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律師複代理人 ○○○律師被 告 ○○○兼訴訟代理人 ○○○被 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2日上午11時,在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陳報關於原告所陳家事準備暨變更聲明狀附表○表格○編號0-0所示不動產及表格○編號00-00所示未上市櫃股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市價?有無必要送請鑑定?
三、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可否請求家事準備暨變更聲明狀附表四表格一編號0-0所示不動產登記為0/0?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