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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 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被 告 宋宜蓁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契約關係是否有效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另案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案民事判決、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且原告亦具狀聲請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續行訴訟程序,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