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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被 告 宋宜蓁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表示兩造有和解意願,為妥適處理兩造紛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