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李維仁律師即施板治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施養健
施正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李維仁律師即施板治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施養健
施正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