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郭德昌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承租國有土地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