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 告 林信介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律師被 告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80,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提出新臺幣2,7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10條第5項約定以附表所示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1月11日簽訂系爭契約書,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22宗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總價金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原告於訂約當日業已支付400萬元予被告,被告並已將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予原告。又依系爭契約書第7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應於尾款交付日之112年4月30日前,點交系爭土地。然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書後,即無法覓得被告,經催告無著,乃於112年5月29日委由原告訴訟代理人發函通知被告,依民法第254條之規定,解除兩造間契約。又依系爭契約書第9條第2項之約定,賣方違約經買方催告後仍不履行,買方除得解除契約要求賣方返還已收價款400萬元外,賣方應同時賠償與已收價款同額之違約金。兩造間買賣契約既然已經解除,且係被告違約造成,原告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起訴書誤載為第25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及系爭契約書第9條第2項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400萬元,及同額之400萬元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三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書成立後,業已支付400萬元簽約款,被告卻逾期未辦理後續所有權移轉與交付作業,爰依前揭規定催告及解除系爭契約書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兆騰法律事務所函文、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43頁、第63-177頁),被告復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可採。
(二)另系爭契約書第9條第2項約定:「賣方如有違反本約各項義務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訂相當限期催告履行,逾期如未履行,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賣方除應將已收價款退還外,並應同時賠償與已收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查其內容並無顯失公平不合理之處,且與民法第249條規範之精神相仿,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書第9條第2項之約定,請求被告另給付與應返還金額400萬元同額之違約金,亦有理由。
(三)又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13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6月29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原告併請求自112年7月4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及系爭契約書第9條第2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附表:(以下土地之地段均為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段,且權利範圍
均為全部)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1 1068 26.86 2 1069 171.74 3 1070 152.64 4 1070-1 140.15 5 1070-2 96.45 6 1070-3 86.60 7 1070-4 81.91 8 1070-5 78.34 9 1070-6 198.10 10 1070-7 90.93 11 1070-8 90.46 12 1070-9 88.33 13 1070-10 87.47 14 1070-11 99.21 15 1070-12 104.63 16 1071-1 73.43 17 1071-2 6.17 18 1072-1 63.49 19 1072-2 4.04 20 1077-1 55.92 21 1078 207.20 22 1080 55.56 合計 20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