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被 上訴人 林信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2年9月12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具領,有送達證書及具領簽收簿影本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