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崙仔庄天門宮法定代理人 陶傳淮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被 告 寺廟福德會即福德會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即附表所示10筆土地,編號1-6登記名義寺廟福德會、編號7-10登記名義福德會之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所選任之管理人蕭吾舜、蕭煥章已分別於昭和7年(即民國21年)3月16日、昭和17年(即民國31年)7月1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167、169頁),且未再選任新任管理人,被告為非法人團體而無法定代理人得為訴訟行為,本院乃依原告之聲請,於民國112年9月23日以112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選任王銘助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如附表所示之10筆土地係以被告名義登記,原告向彰化縣社頭鄉公所申請確認同一權利主體,惟彰化縣社頭鄉公所認為應先以訴訟確認故未予准許,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即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應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廟宇名稱原名為崙雅庄天門宮(後名為崙仔庄天門宮),曾於50年間修繕,於50年11月6日(農曆)天門宮入火安坐(當時供奉主祀福德正神),嗣因上開廟宇為木造及年久失修,再於85年集資修繕,於88年完成入火,為現今廟宇,被告為日據時期設立之神明會,目的以村民祭祀福德正神,發揚福德公濟世救民精神,現安奉在原告崙仔庄天門宮內,如原證10所示崙仔村天門宮廟宇即坐落在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土地上,益見原告崙仔庄天門宮與被告寺廟福德會即福德會為同一權利主體至明。
二、再依93年10月17日原告之歷史沿革記載:「我國以農立國,民間多數供奉土地公神,先民由大陸東渡來台、部分定居於彰化縣社頭鄉、從事拓荒開疆工作、先民亦在田間樹立石碑供奉土地公神,祈求信徒年年豐收、歷經數年先民的努力與土地公庇佑、年年豐收。於清道光年間、經社頭鄉崙雅庄信徒集資成立寺廟福德會並購置廟地、廟地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即如附表編號1之土地)『重測後為:里仁段197、198、199地號』建築小廟宇一間(里仁段197、198地號土地已被徵收道路用地)。將土地公神改稱為:福德正神、彫刻福德正神乙尊。日據初年即民國(大正)元年壹貳月陸日由當時管理人:蕭長元將部分土地(社頭鄉崙雅段494-1地號即重測後為:里仁段197、
198、199地號)提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手續(俗稱:保存登記)、登記名稱為寺廟福德會管理人蕭長元。日據時期民國(大正)貳年玖月拾伍日寺廟福德會改選管理人、經全體信徒選任先祖父蕭吾舜擔任寺廟福德會管理人,同月貳拾日提向地政機關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詳如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並每年繼續主持祭典活動。管理人先祖父蕭吾舜於民國21年3月16日死亡(昭和7年),即台灣省光復前死亡。光復初年土地總登記時由先父蕭煥奎(蕭吾舜次子)提向地政機關申報登記為社頭鄉崙雅段494-1地號(即重測後為:里仁段197、198、199地號)所有權人為寺廟福德會管理人蕭吾舜。清道光二十九年(一八四九),本鄉枋橋頭天門宮媽祖廟執事、招募原大武郡『後分為武東堡、武西堡』;武西堡即現今社頭鄉、田中鎮、二水鄉、埔心鄉、永靖鄉、田尾鄉、北斗鎮、溪州鄉、溪湖鎮、埤頭鄉等十鄉鎮八角頭七十二庄,聯合醵金重建『枋橋頭天門宮媽祖廟』奠基。由各角頭各自雕刻一尊媽祖神像,合祀供奉於枋橋頭天門宮」,此有崙仔庄天門宮登記經過與沿革一份為證。從原證12沿革記載及原證7彰化縣社頭鄉公所函可稽,被告為祭祀相同之福德正神而成立,土地登記名稱不同,實為相同主體,且管理人如附表所示除編號1為蕭煥章之父親蕭吾舜外,餘均為蕭煥章,足證為相同之團體至明。嗣後再由當地信徒雕刻一尊媽祖神像,才合祀供奉於原告崙仔庄天門宮,而為現在原告奉祀神明現況。
三、至今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3-10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均在原告持有中(其中編號2之權狀前管理人移交時,就找不到,編號3及編號9之754、755地號在重測前都是352-1地號,所以這兩個地號共用一張352-1地號權狀),除了彰化縣○○鄉里○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外,如附表編號2-10之土地為被告之信徒集資或捐獻而陸續購入。且從上開土地所有權狀分別記載寺廟福德會、福德會,均為公同共有,益證為團體財產,足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目前如附表編號1土地為原告廟地,編號2至編號6、編號8土地為無償提供給社頭鄉公所管理當道路或公園綠地使用,因為廟也是屬於公益,大家信仰的中心,都是給當地的居民及信徒可以活動的地方。編號7土地由原告管理當廟地使用。編號10土地由原告管理,目前為濶葉林。
四、被告寺廟福德會、福德會成立於日據時期,惟當時日本政府實施皇民化,並無允許地方神明會之登記甚或禁止登記,為公眾周知之事實,因而以往文獻未留存登記資料(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民事裁判亦肯認日據時期之神明會有存在之事實)。又依上開原告所提各資料,已足以證明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且經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村村長徐維種出具證明書證明為所奉祀神明福德正神所有。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地籍清理條例第7條、第35條、第36條之規定,請求確認原告與如附表所示10筆地號土地之登記所有權者分別為同一權利主體。
五、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則抗辯:否認原告之主張,依附表觀之登記名義人為寺廟福德會、福德會,為不同登記名義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及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24號、58年台上字第1414號裁判要旨,原告應負舉證責任。對原告提出之證物形式上無意見。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抗辯原告應負舉證責任。然此部分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崙仔庄天門宮之彰化縣寺廟登記證、彰化縣社頭鄉崙仔庄天門宮組織章程、社頭鄉崙仔庄天門宮異動後信徒名冊、蕭吾舜後裔系統圖表、彰化縣社頭鄉崙雅庄天門宮申請證明與福德會及寺廟福德會係同一主體研商會議紀錄、土地登記謄本、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狀8張、彰化縣社頭鄉公所88年9月4日函文、彰化縣社頭鄉公所94年6月13日函文、社頭鄉崙雅庄天門宮94年5月27日申請書函、彰化縣社頭鄉公所受理寺廟與所奉祀神明係同一主體申請案件審查意見表、天門宮彩色照片、地籍圖謄本、登記經過與沿革資料、社頭鄉里仁段199等地號現況測量圖、社頭鄉仁雅村村長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使用現況表、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崙仔庄天門宮照片、崙仔庄天門宮沿革廟埤照片為證。本院審酌原告崙仔庄天門宮本身既坐落在如附表編號1土地上,而附表1編號1土地重測前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依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當時登記之業主即為寺廟福德會,堪認崙仔庄天門宮與被告寺廟福德會(如附表編號1-6)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又原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3至10之所有權狀正本,且附表編號2-6之土地及附表編號7至10之土地管理人均為蕭煥章,而土地登記名義均有福德會,僅差「寺廟」二字,參以本件經社頭鄉公所、代表會、四村村長、寺廟管理人、四村鄰長29人、崙雅庄天門宮信徒105人、崙雅庄福德宮信徒31人開會討論,確認原告與被告寺廟福德會、福德會應為同一權利主體。此外,原告提出之所有權狀8張,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紙質泛黃,有污漬,邊緣有破損、有幾張有破洞,顯見年代久遠,原告既提得出如附表編號1、3至10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再加上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目前除編號2至編號6、編號8土地為無償提供給社頭鄉公所管理當道路或公園綠地使用外,其餘部分亦看不出有第三人占用情形。足見原告與被告寺廟福德會、福德會應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僅係辦理土地登記時誤將廟產寺廟福德會及福德會二個名稱混用。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即附表所示10筆土地,編號1-6登記名義寺廟福德會、編號7-10登記名義福德會之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本院認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附表:
編號 地段地號 重測前地段地號 土地登記名義 管理人 1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吾舜 2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3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7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福德會 蕭煥章 8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福德會 蕭煥章 9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福德會 蕭煥章 10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福德會 蕭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