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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30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關 係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梁吉雄所遺如附件一之遺產,按附件二「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附件三「同意書」所示之分割方案為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81號裁定選定聲請人乙○○為其監護人,茲為辦理相對人父親遺產繼承事宜,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失智症,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8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業已會同關係人○○○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繼承表及同意書為證。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繼承表,可知相對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而繼承人間就不動產部分協議分配予相對人者,其比例均未少於此一比例,足見上開分割協議,並未損及相對人權益,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尚非無據。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附件一: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備註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500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2 彰化縣○○鄉○○巷○00○0號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3 彰化縣○○鄉○○路0號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附件二(遺產分割協議書):

附件三(同意書):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