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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606號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相 對 人 ○○○關 係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中編號2、3「土地或建物」欄關於「振興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鎮興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表中編號2、3「土地或建物」欄關於「振興段」之記載,均顯為「鎮興段」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