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614號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編號3權利範圍欄中關於「公同共有00分之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分之0」。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表中編號3關於坐落○○○○○○○○○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