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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立享食品有限公司之財產得款新臺幣2,495,397元,已依法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准予認可在案,因無人聲明異議,業已悉數進行分配,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人立享食品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前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且經本院裁定認可,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復經聲請人按申報債權總額比例分配各債權人完畢,有聲請人所提匯款單據等件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破產程序自應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