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伶榕律師即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申報債權期間已屆滿,破產財團可供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138元,扣除財團費用80,741元後,尚餘2,495,397元。聲請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爰聲請依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