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伶榕律師即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認可之分配表應予撤銷。
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更正後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作成分配表,送請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認可並公告之,然該表漏未將峻瑩業有限公司、尚暘食品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列入分配,為此重新作成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14年3月7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於同年月11日公告後,因前開分配表應增加20 名債權人即峻瑩業有限公司、尚暘食品有限公司,債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016元、221,285元,經聲請人依職權重為分配,並聲請本院認可更正後之分配表並予公告,以利破產程序之進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