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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藍田訴訟代理人 黃正民

黃政權黃名諄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李淑惠(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昇(即李包芳美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嘉(即李包芳美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珊(即李包芳美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茹(即李包芳美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鴻(即李包芳美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欣(即李包芳美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

黃芯玟(即李包芳美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

黃寓則(即李包芳美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兼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培助(即李照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斗簡字第277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斗簡字第277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姚銘鴻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