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27號聲 請 人 林尚瑜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道周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尚有遺產,經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雖聲請人之管理遺產職務尚未完全終結,然為免日後債權人聲請對前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而致聲請人報酬之請求權無從實現,故有必要先向本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548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尚不得請求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3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道周之遺產管理人,經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函請聲請人20日內提出已編制之遺產清冊,並釋明是否已申報遺產稅、是否已查詢被繼承人之債務等事項,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或釋明,有本院家事法庭函、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紀錄可稽。另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之期間1年2個月尚未屆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佐。是聲請人既未提出已編制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亦未釋明已查詢債務人之債務,且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期間尚未屆滿,均難認聲請人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而被繼承人既仍有遺產,聲請人仍得從中請求支付管理報酬,形式上無從認有致聲請人報酬請求權難以實現之情事,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說明有何日後無法受償之急迫性等情狀,自無從先行酌定聲請人報酬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職務既尚未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