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201號聲 請 人 塗瑤清地政士(即童瑞年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童瑞年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童瑞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童瑞年之遺產管理人,已執行清查積極與消極遺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所遺兩部車輛登記狀況、依法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變賣遺產等職務,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童瑞年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於清償相關報酬、管理費用、稅捐及債務如有剩餘並移交國庫後,本件遺產管理職務即告終結,是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屬有據。
㈡、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14號民事裁定、民事陳報遺產清冊狀、土地登記申請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詢車輛欠繳稅費或罰鍰函、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查詢債權函、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暨公告、土地共有人出賣土地通知領款之存證信函與受領證明書、聲請變賣遺產之民事聲請狀、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37號民事裁定、變賣遺產受領款項之存摺內頁、遺產管理人工作紀要影本及遺產清冊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審酌聲請人所管理之遺產價值、管理遺產事務之繁簡、時間,認本件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39,5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