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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37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70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王威勝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江嬌容聲 請 人即參與分配債權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燕慧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邱鉦元即邱孝恒拍 定 人 吳宗龍代 理 人 楊雅筑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票款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權利移轉證書附表中關於編號1(即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拍定金額(新臺幣元)1,471,111元」記載,應更正為「拍定金額(新臺幣元)1,455,11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