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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44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4087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温惠欣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債權人查報執行標的即債務人温惠欣郵局帳戶之登記地址在南投縣,揆諸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