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41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1883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紜等十二人間變賣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補正函、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及繳費查詢清單各乙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裁判案由:變賣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