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3350號債 權 人 黃國忠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代 理 人 黃佳靜債 務 人 王廣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廣章間返還應繼分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王廣章所保管現金1,407,990元,該債務人所在地為台中市大甲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