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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82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250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紀易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易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紀易蕙所有對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松山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另本件債權人於前案113年司執字第72533號執行事件,僅係聲請查詢保險契約並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未聲請扣押,此經調閱113年度司執字第72533號卷宗查明,且有該案聲請狀影本附卷可參,特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