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沈慧卿
陳國揚相 對 人 陳憲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憲鎮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新台幣(下同)3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原抵押權人林文種、高映興。茲原抵押權人已將債權及抵押權讓與本件聲請人沈慧卿、陳國揚(各2分之1),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特別約定事項(兼作借據)、本票、借據、債權讓與契約書(附抵押權)、郵局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27.86 18分之1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9.92 34分之1 003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220.93 220930分之13800 004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81.38 全部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停車空間、機械室、住宅,4層 一層:59.59; 二層:52.18; 三層:50.65; 四層:38.67; 地下一層:55.52; 總面積:256.61 陽台:22.24、 屋頂突出物:4.41、 雨遮:1.49 全部 共有部分:西勢子段過溝子小段00000-000建號(8.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分之1 (詳如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