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俊宇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確認債權金額是否均正確,倘有錯誤,請聲請更正(蓋序號11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920萬元,非16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