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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逞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李定明

李建和李承翰上列聲請人就逞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定明、李建和、李承翰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定明、李建和、李承翰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尚在處理,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8號、111年度司聲字第432號、112年度司聲字第214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