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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40號聲 請 人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清 算 人 陳文貴

廖東亮

徐歷鵬

蔡佩芬

李丙生邱碧惠

黃斿棣

楊龍士

黃明看前列陳文貴、廖東亮、徐歷鵬、蔡佩芬、李丙生、邱碧惠、黃斿棣、楊龍士、黃明看共同上列聲請人就中州學校財團法人、陳文貴、廖東亮、徐歷鵬、蔡佩芬、李丙生、邱碧惠、黃斿棣、楊龍士、黃明看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月2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已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名下財產尚未點交完畢,部分債務待釐清,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1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