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徐阿洲相 對 人 黃雅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33號假處分裁定,予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全字第3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該案卷宗可稽。今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