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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明麗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48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前經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48號裁定准許在案,嗣因前揭兩造之間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38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故假處分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