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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0號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被 告 林宸羽即林湘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肆拾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75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裁判日期: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