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9號原 告 傅伴紅被 告 鄭陸清即峻清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