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黃清浪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被 告 恆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賜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15年9月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被告提供不實之勞動合約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現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114年度偵字第16678號),因被告所涉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前開刑事偵查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667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5年度上聲議字第710號處分書在卷可參,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