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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執事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2號聲明異議人 朱祐宗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王得餘等人間請求變賣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264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264號民事裁定,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經拍賣後雖由共有人王錦郎拍定,惟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異議人所有,該建物與相鄰之彰化縣○○市○○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998號建物)乃緊密相連、門牌號碼相同,且同由第三人王阿理興建,王阿理當時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其後系爭建物輾轉由第三人王文恭取得,本件自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所定要件,因此異議人事後取得之系爭建物,就系爭土地具有法定租賃關係,得於系爭土地遭拍定時行使優先承購權,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土地聲明優先承買,尚有未洽,爰對原裁定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執行標的物拍定後,第三人主張有優先購買之權,而拍定人否認時,因執行法院無實體審究權,則就此爭執,當事人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否之訴解決,要非執行法院於聲請或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74264號變賣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執行名義:本院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31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並於113年5月29日進行第3次拍賣程序,由土地共有人之一即相對人王錦郎拍定在案,嗣本院民事執行處於同年月30日發函通知包含異議人在內之共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應於10日內聲明是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異議人即於113年6月5日具狀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書及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為憑,並主張其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就系爭土地具有優先承買權,聲明優先承買等情,業據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全部卷宗查明無誤,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二)異議意旨雖以其所有之系爭建物對於系爭土地具有法定租賃關係,據此主張對於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等語,惟此部分已為相對人王錦郎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具狀爭執,且依異議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所提出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書及房屋稅繳款書等資料,均無從推認已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之要件,因此自形式上為審查,尚不能認定異議人就系爭土地有承租權,並得據以優先購買系爭土地;何況,若異議意旨認其就系爭土地確有租賃關係存在,亦屬是否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訴以資救濟之事宜,依上開說明可知,此類訴訟事件於性質上既為就實體權利義務有無之爭執,自非執行法院依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酌。準此,異議人執前揭主張聲明異議,即非有據,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附表】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彰化市 莿桐 1082-1 75 全部 4,200,000元 備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8-28